易错点一: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从政策的具体规定来看,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企业工作或被聘用的职工”,主要包括在企业工作或被聘用的正式职工、季节工、临时工、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和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派遣人员。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受款人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工作,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在企业有“职务”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和考核制度,是否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例如,A公司在2020年将拥有300名员工。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三人,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任命,并颁发聘书。这三个人已经直接和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直在A公司工作,A公司负责他们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另外,10人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支付;3人是实习生;2人是保洁员,属于临时工;其余人员均为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邀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利用业余时间对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对于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属于外单位人员,支付给其的培训费应作为劳务费处理,不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因实际在A公司工作,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工作”的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其余属于在A公司工作或被聘用的员工,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易错点二:税前扣除范围不够规范
工资支付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还包括非现金形式。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发生,但如果是企业给予员工的那种劳动报酬,也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比如,很多企业会以实物形式给员工生产奖、质量奖等各种奖励。应该折算成一定的数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本应对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履行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税前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会按月发放通讯补贴,在会计上不记入“工资薪金”,而记入“通讯费”。但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时,直接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疏于代扣代缴通信补贴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通信补贴将不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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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计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按规定扣除。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年底提前发放年终奖,但要到次年的3-4月份才能发放
除了按月支付给职工必要的劳动报酬外,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合规地确认工资薪金总额。
比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向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时,应当根据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数量,计算确定相关年度上市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能够立即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支付的实际行权价格的差额,计入上市公司当年薪酬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如,2019年1月,王先生获得一家上市公司授予的15,000份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8元,行权价格为每股6元。该股票期权自2020年2月开始行使。假设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日股票市价为10元/股。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取得“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0-6)10000=40000元。此时,A公司应将这4万元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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